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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古玉形制超“标”成因初探

出土古玉形制超标成因初探王涛++俞瑾标型学是学习文物鉴定的一门必修课,来源于考古学中的类型学——一种依据器物外形或题材的相类性作为分类标准,通过对器物类、型、式的排比,从宏观把握时代特征及器形演变规律的学科。类型学以实物标本为研究对象,其中最具代表性、最典型的标本,即标型器。通常而言,标型器可以理解为

出土古玉形制超标成因初探

王涛++俞瑾

标型学是学习文物鉴定的一门必修课,来源于考古学中的类型学——一种依据器物外形或题材的相类性作为分类标准,通过对器物类、型、式的排比,从宏观把握时代特征及器形演变规律的学科。

类型学以实物标本为研究对象,其中最具代表性、最典型的标本,即标型器。通常而言,标型器可以理解为“标准形制的器物”,向我们展示文物通常都是什么样子,否则“标”字何来?但考古中经常有“不标准”的器物出土,这些器物在我们学习标型器时非但不能回避,还必须要深入探讨。

近几十年来,田野考古工作有了高度的发展,大量实物资料的出土,不仅为文物的研究提供了空前的契机,更开拓了我们的视野,丰富了我们的认知。本文以出土古玉为例,对其中形制“不规范”者的成因略作探讨。疏漏乖舛之处,还望方家正之。

造成古玉形制“不标准”的原因很多,可以粗略地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取材

玉器的材质,既不似陶瓷、竹木那般廉价,又不似金属那般可以将损毁或废旧之物重铸后焕然一新。玉器的材质昂贵且不能熔铸,制作时稍有不慎,损失则无法弥补。故而玉器在设计时必须格外慎重,有所谓“三分雕,七分瞅”的说法。清代吴大澂所著《古玉图考》云:“古之良玉不易得,就玉琢器,或有不足耳。”也正是因于此,相玉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受限于玉石原料的大小、形状、色泽、质地、绺裂等量体裁衣。

一块纯洁无瑕的美玉,必是“大圭不琢”(见图1),因为任何一点玉材的浪费,都会使其成品的价值大打折扣。反之,一块玲珑剔透的两明造,必是因为玉材本身杂质过多,不得已通过“挖脏去绺”彰显其技术含量(见图2),以其保值增值。即使是大宗的璧类玉器,其孔径之大小也不像《尔雅》《说文》中所说的那样整齐划一,更遑论纹饰(见图3)和造型(见图4)。

由此可知,玉石原材料的特殊性,使得玉器的制作从一开始就失去了“制式化”的基础,其形制的不规范亦在情理之中。

2.改作

玉器一旦不慎损毁,则尽可能采用各种方式来补救。广东南越王墓出土的金钩玉龙,即是在原先独立的玉龙折断之后,特别制作了虎头金钩与之相配,以达到废物利用的效果(见图5)。类似古玉改作的情形,考古所见出土实物,不胜枚举。

例如,江苏吴县曾出土一枚玉器,单就形制看,非常特殊。但细审之,从器表不完整的纹饰可以推断,应当为绞丝纹边廓的玉璧改制而成(见图6)。

又如,山东滕县曾出土一枚玉器,平面、条形、略弧,一端有孔,不知属于何等形制。后经仔细观察推断,此物应是利用残损的玉镯之类的器物改制成的玉坠(见图7)。

再如,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过一枚形制特殊的方形玉镯,仔细观察,一端有琮之射,另一端有从四角切割的痕迹,估计此器也是由玉琮残件改制而成(见图8)。

改作并非一味地蛮干,必须“因料制宜,量玉取材”。根据玉料或者玉器的形状及其质地的特点,尽可能获得最大的使用,避免最少的浪费。赵如珍在《古玩指南》中有一段描述专道此类:“如旧璧一块,业已破碎不完……但可察其破缺情形,而量予改作。如破缺一半,则将余之一半制为璜;如缺四分之一,则改为玦;如里口残缺,则磨去一层,改为瑗;如外边缺破,则磨去一层,而为环……诸如此类,变化不穷。”

除了因为珍惜玉料,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也会对玉器原先的形制和用途进行“改作”。《吕氏春秋》所载:“毁璜以为符。”即,剖断玉璜,作为符信,就属于这种情况。

由此可知,对原有器形实施“改作”,会使得新形制更加“超标”,但可以通过玉器上的痕迹推断其成因大略。

3.订制

除常规的作品外,玉器的制作中本就有一类属于私人订制。

成都前蜀王建的永陵中曾出土一枚谥宝,其形制可谓绝无仅有。其钮龙身,布满鳞片,而头却为兔首(见图9)。通过查阅史料得知:前蜀皇帝王建为兔年生人,一生戎马,六十甲子登极,故有斯作。王建死后,子嗣不肖,宫闱乱禁,旋即为敌国所灭。成都地区至今流行吃兔头的习俗,亦由此而来。

类似的情况不鲜见。清代吴大澂亦曾援引《隋书》考证一枚“隋代玉麟符”为佩玉符而非发兵符,乃当时特赐之符,也不属于常规形制。

对于这一类“订制”的作品,有的可以通过考据文献知其缘由之细节;有的则因为年代久远加之无文献可考,无从知晓其造型怪异之究竟,只能归纳为“区域性文化”(见图10)或者“个性化创作”(见图11)等结论。

4.半途而废

如果说前面几种“超标”情形是由于主观的因素而导致,接下来这类情况则很可能是因为客观的因素而造成。“半途而废”的作品在田野考古中也多有发现。大致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粗坯:湖北曾侯乙墓出土过一枚龙形玉佩,器表素平,有明显的切割玉料时留下的痕迹,故当属一件粗坯(见图12)。

(2)未完工:山西太原金胜村赵卿墓出土一件春秋晚期的玉环,器表有雕琢前起的部分勾云纹的起稿线,显然这是一件未完工的作品(见图13)。

(3)半成品:山东济南长清济北王陵出土一枚西汉青玉璧,雕工粗糙,表面未经抛光,雕刻前的放样线及雕刻工具留下的擦痕未作任何处理,应是特意为葬礼赶制的随葬品(见图14)。

从以上例子可知,古人的作品中有精品,也有毛坯件,并非如想象中整齐划一。这些“超标”的作品,既给我们展示了古人生活的多面性。又让我们直观地认识到任何事情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总会有各种各样的可能。

此外,除了造型,纹饰(见图15)或者用材(见图16)也会有超常规的情况,这些都是我们学习出土古玉的形制时必须要储备的知识点。

大量出土的无法回避的实物证据,迫使考古工作者们深化对标型器和类型学的认知。类型学是用来系统整理以求宏观把握器物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并不是一门适用于具体鉴定而专门设置的学科(考古学中的类型学研究多是用来进行文化因素分析)。作为类型学中的子科目研究对象的标型器,其“标准”乃是今人的界定,而非古人的本意。如果非要给“标”加个界定,那么这个范围应该涵盖所有的考古出土实物。

“标型器”作为大量考古实物的代表,则必然挂一漏万。故而对“标型器”的认知不能一叶障目,在学习的方法上,要把握多种途径。

1.民俗学调查

文物的形制(见图17)及其尺寸(见图18)皆是由于当时的历史环境所造就,故有所谓“鱼不可脱于渊”。今人之所以对文物感到陌生是因为脱离其环境所致。通过民俗调查,发现历史“活化石”的蛛丝马迹,是每一个考古工作者的必修课。前文“兔首龙身”谥宝即是一例。

再如,上海嘉定法华寺元代地宫曾出土的一件玛瑙佩(见图19),这种形制一般人不熟悉。2001年笔者在内蒙赤峰等地考查得知:这种形制叫羊距骨,当地人称其为“嘎拉哈”。最初羊距骨可能是早期家畜饲养业发达,作为财富的一种象征,后来演变成一种玩具。至今,(内)蒙古或东北的一些偏远地区仍有玩“嘎拉哈”的风俗。

2.参阅历史文献

研究无字的文物不能脱离有字的史料,浩如烟海的典籍更有利于我们走近历史的真实,看清历史的本来面目。例如《资治通鉴·卷六十一·汉纪五十三》载:“(汉献帝)……刻印不给,至乃以锥画之。”急就章算是历史的一种“或然率”,但并不能以不规范作为判定其身份为“伪”的证据。所以,作为一个鉴定者,要对历史有一定的把握度。

3.关注最新的考古成果

几乎每次重大考古发现,都会遇到新面孔的器物,这些新面孔往往会颠覆我们既定的认知,打破我们固化的思维。例如,2009年江苏盱眙大云山汉墓考古中所发现的几枚形制新奇的玉带钩即是一例(见图20、图21)。

4.触类旁通

虽然玉器的研究可以算作一个独立的学科,但玉器的素材并不因此而与其他材质的器物隔绝,这其中既有同时代的衍生(见图22),又有后期的复古。台北故宫博物院即藏有一件清乾隆时期依据汉代铜熊器足(见图23),是以1:1比例仿作的玉熊尊(见图24)。

徐州狮子山楚王陵出土的玉戈(见图25)以及河南省安阳市花园庄54号墓出土玉刀(见图26),虽未发现其所仿原形,但肯定皆有所本。

山西离石东汉画像石墓中有一个“鸟衔佩”的图案(见图27),不论该佩材质如何,其形制一目了然。虽然目前还没有类似形制的玉佩出土,但若有发现亦不足为奇。

放大眼界,在出土文物中,各类质地的器物都会有形制不标准的现象。其实,相对于常规器物,形制“超标”者的价值更高。1987年,文化部颁布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其中“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造型特殊”(见图28)。

通过科学的田野考古工作所获得的各种古代实物标本,是鉴定大量流散于民间“古”物真伪的重要参考依据!形制看似偶然的每一件作品背后,都有其必然的成因。至于能否合理解读,则完全取决于鉴定者的水平。故而,从形制的角度去判定散落民间的“古”物的真伪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千万不能以“没见过就是假的”而自说自话,或以某件器物的“奇形怪状”或“非主流”将其武断地否定之(见图29)!

从鉴定者的心态上来讲,一定要谦虚再三,不能师心自用。相对于人类文明史几千年的文化积淀,即便将今人所有的科研成果汇聚一堂,顶多是以蠡测海。明代张应文于所著《清秘藏》中说:“博古图、书谱、画谱之外,书、画、古器尚不可胜纪,不当执一而废百也,明矣。”所以,作为一名考古工作者,必须要有“博观前古”的心境,切不可画地为牢、固步自封。

同时,在“古”玉鉴定的方法上要将器形、工艺、质地以及埋藏痕迹等因素相结合,综合考量。在论证的步骤上,要严格按照逻辑推断,每一步的立论都必有充分的证据。如此才能使辨伪工作更科学,更具说服力。

一言以蔽之,文物的鉴定,不是纠结于“标”或者不“标”,而是着眼于“古”还是不“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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