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马萨诸塞州书馆理事会制度研究.doc
[摘 要]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实施是实现图书馆决策机制的良性运转和规范化管理的需要。我国在实施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急需要克服的问题和改进的方面。立足于我国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建设情况,本文对这一制度在建设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即将会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可行的办法,厘清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图书馆 理事会 障碍 管理
一、引言
图书馆理事会制度,也即由理事会进行决策的图书馆管理体制。很多西方国家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理事会制度,我国相对滞后一些。在加快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建设方面,我国不断加快步伐、加强力度,表现出了较强的改革决心。例如,我国十八大的有关报告中指出,应增强国有公益性文化的单位活力,在图书馆、博物馆等相关的经营性文化单位建立起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开拓且发展文化市场。而创建图书馆理事会则是图书馆施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性标志。在发展面前,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都要与图书馆工作的具体情况保持一致,重点是探明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碍,这样才能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我国实施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障碍
在我国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建设工作中,逐渐积累了不少经验,为我国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及其他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同时出现了一些急需要克服的困难,总体上讲,我国建立图书馆理事会制度面临的障碍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1、思想观念上的障碍
在我国,许多人对图书馆都有着一定的误解,例如不少人以为图书馆的设置主体是政府,还有一些人甚至以为公共图书馆的所有人就是政府。何为设置主体呢?对于图书馆,设置图书馆的就是图书馆的设置主体。而从所有权结构上看,图书馆为“谁设置,谁所有”。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图书馆的设置主体和图书馆的所有者是同一个,也即图书馆的设置主体即为图书馆的所有者。
在图书馆如此的治理体制中,图书馆的设置主体掌握最高决策权,也就是从原则上讲,图书馆的设置者拥有图书馆的所有权利。在图书馆的设置主体做出相关的决策之后,图书馆的其余三个主体只能无条件的服从。而从现代企业制度里的委托——代理模式来看,图书馆的设置主体就相当于一个企业组织的董事会,掌握最高决策权;而图书馆的建设主体、管理主体和执行主体则是居于代理链中的各个环节,拥有权限不同的代理权力。然而这些代理权力都必须要完全服从委托者议事及决策机构——理事会(等价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里的董事会)的决策安排。
2. 政策干预的障碍
与国外图书馆及决策型理事会主要“依法而设”不同,我国对图书馆的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从现有的情况,我国政府出台的管理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和红头文件是图书馆推行各项工作的总指导,但是,图书馆的立法一直处于缺位状态。行政先行、法律滞后的特点成为我国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正常运行的政策障碍,使得我国的这一图书馆管理制度长期被抑制在行政管理的门阀之下。行政管制对图书馆的直接限制是:图书馆从资金投人到发展规划、决策管理均从属于各级行政部门,这样一来,图书馆的各项业务进行的好坏与管理是否有序直接取决于各行政区域政府部门的重视度与具体的执行情况。如果将图书馆置于只有行政决策而没有其他政策保障的范围之内,就很难再图书馆内部激发起共同的共事活力,图书馆的其他体制机制问题的运行也会受到制约。
图书馆立法执行力度的弱化和行政手段的过分干预是我国图书馆面临的硬性障碍。尽管在过去的图书馆管理工作中,不同的部门进行了多种探索,为了弥补法律方面的不完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但是这些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为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制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可持续化发展仍然不能不具备法律支撑,并且当前推行理事会制度的配套文件还出现相互不衔接的情形,这两方面的因素加剧了我国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建设与完善的断裂程度。
3.立法不足的障碍
在美国等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这一制度已经走在了众多国家的前列,如波士顿市政府对于公共图书馆进行的就是实权市长制下的理事会管理。市长作为这座城市的最高行政官员,拥有选取图书馆理事会成员的权力,且市长能够直接进行图书馆的管理,和理事会的关系较为紧密,能够显示出政府对于公共图书馆的关心及照顾。然而在我国,各个地区的公共图书馆是由本地的文化主管部门进行直接监管,所以图书馆与其当地的最高行政长官直接对话的机会较少,即便是创立了图书馆理事会,也会被当地的文化主管部门所制约。所以,地方政府就会忽略公共图书馆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公共图书馆遇到影响正常运作的问题,也不得到政府的及时解决。所以,假如在公共图书馆及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之间有一个理事会管理机构,就能够辅助公共图书馆最大程度上发挥其社会职能,最终达到公共图书馆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我国目前还没有国家级别的图书馆法,只有一些地方性的公共图书馆法规涉及到了图书馆的制度机制内容,但是这些条例及法规也并未对公共图书馆应以何种方式运行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提及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即便是深圳市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创新七项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也不过是在通知中出现了简单的几项条款,表明了政府支持公共图书馆进行理事会的组建,但没有有详细的规范。如此可知,到现在为止,对于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我国还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
三、解决图书馆理事会制度面临障碍的措施
制定正确的、适应我国图书馆当前发展需要的图书馆理事会制度需要根据现有的情况,实事求是的以我国大部分图书馆面临的障碍为突破口,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推动我国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一)更新观念,正确定位图书馆理事会制度
观念障碍和体制障碍是我国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需要克服的两大障碍。其中,思想观念上认识的模糊是第一位的,只有从内在认识上树立明确的发展理念,并从中整理出清晰的思路,将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看做是一项需要长期执行、持续完善与不断更新的制度机制,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才能在秩序尽然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图书馆的管理者和官员务必要分清楚理事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政府与图书馆理事会并非简单的上下级似的从属关系;政府对于理事会的影响多表现在政策引领、经费制约以及行为监督,并不直接干涉理事会的决策行为,理事会独立的自主决策权力比较高,但是其必须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向政府进行工作汇报且接受来自政府的监督。总的来说,在图书馆的治理过程中,将图书管理事会制度进行“扶正”,避免过度的依赖政府,是在之后时间内一定要遵守的关键性准则。即便在图书馆的建设方面政府负有主导责任,然而政府也无需全部承担,更不能有“垄断”图书馆服务的特权,是以,我们的观念一定要转变。
(二)加强立法,完善图书馆理事会制度
在对我国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建设造成威胁的两大主要因素中,观念认识上的不足属于软件方面,而制度体制的建设与运行则属于硬件方面。在破除了认识上的模糊地带之后,图书馆的管理层需要制定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与本馆的管理状况相适应的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尤其是在有关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法律创建方面,要及时颁布涵盖各类图书馆、图书馆工作各个方面的制度体系,将各级各类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工作纳入到法律法规的保障之内,进一步明确理事会的责任与成员的义务,让他们的权利与义务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从根本上看,立法工作是保证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步骤,也是最为基本的保障环节。针对我国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存在的漏洞,加快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立法工作,建立更加完善、有效、规范的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图书馆提供更加优质的读者服务的需要,所有的图书馆都应当做好这项工作。
结语
因为各类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我们目前仍旧处于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最初摸索阶段,也会遭遇各式各样的困难及阻碍,但是重构我国公共图书馆体制的历史任务已经摆在眼前,我们必须做出选择。从大的方面来说,我们需要学习、借鉴国外图书馆理事会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再加以改进,以期为我国图书馆的制度完善工作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从小的方面看,我国图书馆的管理者和官员要以身作则,将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正确履行,让每一个人的力量在图书馆工作中充分涌流,产生强大的合力,使图书馆理事会制度能够在中国为图书馆事业做出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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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萍.后立法时代下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完善.图书馆,2014(05):P9-10。
作者简介:陈炳雄(1982—),男,大学本科,馆员,研究方向:图书资料专业,现任云浮市图书馆网络技术部主任,云浮市图书馆理事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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