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承瑞
在洛阳民俗博物馆馆藏的纸质文物中,有一张宣统二年由蒙化直隶军民府自治研究所发给学员的毕业证书(图一),纸质,木版拓本,长约50厘米,宽约30厘米,内容分为两部分,右半部为光绪三十三年颁布的上谕,周边饰龙纹和海水纹,左半部为各科成绩及名次。其作为研究清末进行地方自治改革的重要实物资料,余将毕业证之内容录文如下:
右半部分内容:
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奉上谕
朕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寿恭钦献崇熙皇太后懿旨,宣布宪政案,经明白申谕,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朝廷怀宪政,盼望至殷,近已降旨:先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顺议院言谕之得失,全视议员程度之高下,非教育普及,则民智何由启发?非地方自治,则人才无从历练。至教育宗旨,必以忠君爱国、屏除邪说为归,自治法规必以选举贤能、力某公益为主。著学部统筹普及善法,编辑精要课本,以便通行。并著民政部妥拟自治章程。请旨饬下各省督抚择地依次试办,并有该部随时切实稽奏,立为考成勿任空文塞责,务使议员资格日进高明,庶议院早日成立,宪政可期实行,有厚望焉。钦此。
左半部分内容:
奏署蒙化直隶军民府自治研究所督林
发给文凭事案奏
自治筹办处创开奉准
钦命宪政编查馆王夫臣咨行奏定地方自治研究所章程清单,由处酌拟细章祥准通饬。各属照章设立自治研究所,一所分区选调学员,入所研究满八个月为毕业期等,因札行下府,当经本府遵章组织禀报奉批,开办在案。兹查该所第一班学员熊瑜,现年三十柒岁,系本籍人。在所修学期满,经所长、讲员等,按照所习学科、分科考试各记分数,本府复加核定,其总平均分数在陆拾分以上,照章取列中等第拾玖名。除列册祥报立案外,合就发给毕业文凭。须至文凭者:
各学科分数列后
一、毕业证书所载上谕相关译文
朕(光绪帝)奉慈禧皇太后懿旨,颁布宪政实施法案,按照她的旨意,以民智的开化程度高低来确定实行宪政时问的早晚。我朝早就殷切希望能实施宪政,先前已经发布上谕:先设立资政院,作为成立议院的基础。而议院参政议政决策的正确与否,依靠的是议员文化和能力的高低。如果教育不能普及,人民的思想认识如何能够得到启迪和开化。不实行地方自治,则人才将不能得到锻炼。教育的宗旨,当以忠君爱国和清除邪教异说为目的,自治法规应该以选拔人才,推动公益事业为目的。现在谕令由学部负责统一筹划安排普及教育的好办法,编辑通俗易懂的通俗课本,以便在全国统一施行。并谕令由民政部负责拟定切实可行的自治章程,上报朝廷审批后下发各省选择合适的府、州、县先行试行,并由民政部负责对自治章程的试行情况进行督查监督、上报朝廷,并作为地方督抚考绩的依据。涉及的学部和民政部不能阳奉阴违、敷衍塞责,要使议员的资格和能力不断提高,以确保议院能早日成立,宪政方能早日施行,朝廷对此寄予厚望。特此谕示。
按: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八月二十三日的上谕发生之日,正是慈禧太后垂帘听政之时。虽然名义为光绪皇帝执政而实际大权一直掌控在慈禧太后手中,故才有文中所谓光绪皇帝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寿恭钦献崇熙皇太后懿旨”之谓。
二、毕业证反映的历史背景
慈禧,作为中国近代史上举足轻重的人物,她的名字,与近代史上一次次丧权辱国的重大事件紧密相连。
慈禧太后,姓叶赫那拉。徽号“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寿恭钦献崇熙”。于咸丰二年(1852年)被选秀入宫,赐号懿贵人,后册封懿嫔。1856年3月,生下咸丰帝唯一的皇子载淳(即后来的同治帝),诏晋封懿妃。末几义晋封懿贵妃。由于咸丰帝体弱多病,内忧外患又让他心力憔悴,他逐渐变得懒惰,懿贵妃工于书法,于是咸丰帝时常口授让懿贵妃代笔批阅奏章,使慈禧有机会接触政治。
咸丰帝死后,皇子载淳即位,定年号“祺祥”。她与皇后钮祜禄氏(慈安太后)并尊为皇太后。顾命八大臣企图夺权,权力欲极强的慈禧非常不满,于是联合在京主持和谈的咸丰帝的弟弟恭亲王奕忻,利用帝后和咸丰帝的梓宫回京的机会发动辛酉政变,设计逮捕了八大臣,判处怡亲王载垣、郑亲王端华自裁、肃顺斩立决,其他人革职,粉碎了八大臣势力。奕忻被封为议政王,1861年12月2日,两宫太后御养心殿,垂帘听政;并改年号为“同治”。执政初期她在议政王奕忻的辅佐下,整饬吏治;重用汉臣,缓解了清王朝的统治危机,使清王朝得到暂时稳定。出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她又重用洋务派,以“自强”和“求富”的方针,发展一些军用、民用工业,训练海军和陆军以加强政权实力,客观上对中国的近代化起到了·定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慈禧对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知之甚少,她也作出很多愚蠢的决定,阻碍了洋务运动的进行;再有,当改革可能损害她的统治时,她又支持顽固派对洋务派进行牵制,以加强集权。这一时期,国内起义被平定;两次鸦片战争暂时满足了列强的贪欲,外交上没有吃火亏;洋务运动后清王朝的军事实力有所提高;工商业有了初步发展,被清朝统治阶级称为“同治中兴”。
同治十一年(1872年),载淳已17岁,慈禧不得已为他选后,次年,两宫撤帘归政。但同治帝亲政后仍难摆脱慈禧的干预。1875年1月,同治帝病逝。慈禧立她的侄子兼外甥4岁的载湉为帝,改年号为“光绪”,两太后再次垂帘听政。1881年4月8日慈安暴亡,卒年45岁,从此慈禧实现一宫独裁。
1883 1885年爆发了中法战争,双方在军事上互有胜负,但以慈禧为首的清政府却主张“乘胜即收”,与法国签订了《中法新约》,又使法国获得不少侵略利益。战争之初慈禧借战事不利,把责任推给以奕忻为首的军机处大臣,将他们全部革职,史称“甲申易枢”,从此慈禧完全掌控了朝政。
1889年2月,光绪大婚,名义上由光绪帝亲政,慈禧又训政了数年。在训政结束后,朝内一切用人行政,仍出其手,“上(光绪帝)事太后谨,朝廷大政,必清命乃行”,光绪帝实际仍居于傀儡地位。
19世纪末,中国北方兴起义和团运动,慈禧最初主剿,但镇压屡屡失败,义和团迅猛发展并进入北京。慈禧希望剿抚并用,区别对待义和团,但列强要求清政府完全剿灭义和团,并且不顾清政府的反对,坚持调兵进京。慈禧素来对洋人不满,于是产生了利用义和团对抗列强的想法,当她看到一份所谓的“洋人照会”,要勒令她归政,更是忍无可忍,对列强宣战。但是,慈禧的决定,遭到了刘坤一、张之洞等地方督抚的反对。他们联名电奏清廷,力主剿团乞和,并与列强订立条约,实行“东南互保”。慈禧的决心开始动摇。她一方面要求各省将军督抚认真布置战守事宜,继续利用义和团围攻使馆、抗击八国联军,另一方面,令荣禄前往使馆慰问各国使臣;又分别致国书于俄、英、日、德、美、法等国元首,请他们出面“排难解纷”、“挽回时局”。将两广总督李鸿章调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准备与列强谈判。但是,八国联军并没有停止进攻。1900年8月14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次日清晨,慈禧带着光绪帝仓皇出逃北京,令奕勖、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与列强进行谈判,把战争的责任推到义和团身上,下令对义和团“痛加剿除”。1901年2月14日批准《议和大纲》,并发布上谕,表示“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1901年9月7日与11个国家签订了空前屈辱的《辛丑条约》,规定赔款4.5亿两,惩办主战官员,拆除大沽到北京沿线所有炮台。至此,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完全确立。
1904年,爆发了日俄战争,战场正是在中国东北,使中国主权再一次被严重践踏;东北人民遭受极大苦难。日俄战争的结果是日本战胜了沙俄,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国内人们普遍意识到君主立宪优于君主专制,要求清政府尽行宪政改革;与此同时,国内革命运动也愈发高涨,为了维持统治,慈禧不得不作出要立宪的姿态,派载泽、端方、戴鸿慈、李盛铎、尚其亨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三、清末地方自治运动
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加上清末义和团运动后,各地的群众反抗斗争此伏彼起,民主革命思潮在全国广泛传播,反清武装起义接连不断;资产阶级改良派为抵制革命,展开了要求实行君主立宪的立宪运动,并取得了清廷中央和地方一些汉族官僚的支持。这些情况,使清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姿态,应付立宪运动,并乘此加强皇权,以便镇压正在兴起的民主革命,挽救清朝统治的灭亡。出于这样的目的,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一日颁布“预备仿行宪政”的谕旨,在朝廷及地方推行“宪政”,其中地方设置“议会”实行自治便是此次改革的重点之一。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下诏预备立宪。地方自治既为“立宪之根本”,自属宪政工作之大端。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廷颁布预备立宪“逐年应行筹备事宜”时,亦同时规定了地方自治分期进行之程序,而以设立推动机关及训练自治人才为根本。由于当时的地方自治完全以日本的制度为楷模,而日本是府县和市町村二级地方自治,清廷当时决定在府厅州县和城镇乡实行地方自治,简称为县乡二级自治。
云南蒙化最初创办自治,就是以此为背景和依托。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三月开办云南全省自治总局,置官绅局长各一人,附设自治研究所。通饬各府、厅、州、县,选送地方负有声望士绅入所肄习,名日“学员”,毕业之后,分派各府设立自治传习所,各厅、州、县没立自治宣讲所。其时,全省地方均已宣传殆遍,旋遵中央令,改为云南全省自治筹办处。随又颁《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及《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是为上下两级制,由筹办处区划督促。当时,对地方自治的具体筹划,应该说还是相当周全的。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凡府厅州县官署所在地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不满五万者为乡。城镇乡自治范围以学务、卫生、道路、农工商务、慈善事业、公共营业及自治经费为主。至于地方自治机关,凡城镇均设议事会及董事会,凡乡均设议事会及乡董。议事会由城镇乡选民互选产生,凡具有本国国籍男子,年满二十五岁,连续住居本城、镇、乡三年以上,年纳正税或地方公益捐二元以上者,为选民,得选举或被选举为自治职员。城镇议事会议员以二十名为定额,每加人口五千人,得增议员一名,但不得超过六十名。乡议事会则依人口比例另定名额少于二千五百人之乡,得举议员六名,超过二千五百人,则以此递增,至多可选出十八名。议员为名誉职,不支薪水,任期二年,每年改选半数。各级议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期以十五日为限,必要时得展延十日以内,其职权为议决本城镇兴革事宜、自治规约、自治经费、选举争议、自治职员之惩戒与城镇乡间诉讼、和解等事务。城镇董事会设总董一人、董事一至三人、名誉董事四至十二人,由议事会就本城镇选民中选举,呈请地方长官核准任用,任期均为二年,其职权在执行议事会议决事项与地方官府委任办理事务,并负筹备议事会选举及议事之责。乡的地方自治执行机关较为单纯,仅设乡董、乡佐各一名,由乡议事会就本乡选民中选举,呈地方官核准任用,其任期与职权,与城镇董事会雷同。
府厅州县上级自治的开办,晚于城乡镇自治一年。宣统元年十二月,清廷颁行府厅州县自治章程,定府之直辖地方及各厅州县为自治区域分设议事、参事两会。议事会为民选议事机关,议员任期三年,名额以人口总数为准,不满二十万者设议员二十名,每加二万,增设一名,至多六十名。议事会每年九月集会一次,会期一月,议决本府厅州县自治经费及有关公益事务。参事会则为地方自治之辅助议决机关,地位介于官民之间。该会以各府厅州县行政长官兼任会长,各参事员由议事会议员互选,人数定为议事会议员总额的十分之二,每月集会一次,审议议事会决议事件,对府厅州县自治经费之收支账目亦有稽核之权。至于议、参两会议决事件,则交由府厅州县长官实际执行。
清末实施宪政的标志性举措,该是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1906年9月1日)颁布的“宣示预备立宪”的那道著名上谕:
——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又兼各国相师,变通尽利,政通民和,有由来矣。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徒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人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政,整顿武备,普没巡警,使绅民明晰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著内外臣工,切实振兴,力求成效。俟数年后规模初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
实际上,“仿行宪政”,为“以预备立宪基础”,该谕旨颁布后,特别是在1907年又相继颁布若干上谕。比如:将原来的考察政治馆“著即改为宪政编查馆”(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五日上谕);因“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故“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上谕)。而在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一日之间甚至连续发布两项上谕。一是重申“先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强调“非教育普及,则民智何由启发?非地方自治,则人才无从历练。至教育宗旨,必以忠君爱国、屏除邪说为归,自治法规必以选举贤能、力某公益为主。著学部统筹普及善法,编辑精要课本,以便通行。并著民政部妥拟自治章程”。另一是“著在京各部院、在外各省督抚,迅即将君主立宪国政体,博考各国成案,慎选各人论说,督率所选各员分班切实研究。务期宗旨纯正,事理明通”。
为了推动地方自治运动的开展,清政府于宣统元年(1909年)三月十六日颁布《自治研究所章程》,责令于各省省城及各府厅州县设立自治研究所,以“讲习自治章程,造就自治职员”。此外,还将“城镇乡应办自治各事,演为白话,刊布宣讲以资劝导”。这就是为地方做好了人员和思想的准备。次年,清政府又颁布《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及其选举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使自治政策更趋完善。清政府地方自治政策的制定,使地方自治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有力地推动了方兴未艾的地方自治运动,从而在全国出现了一股地方自治风潮。
四、结语
这一张清代宣统二年(1910年)由蒙化直隶军民府自治研究所(今云南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颁发的毕业证书,发证时间处加盖有满汉两种文字的蒙化直隶同知关防印章。证书前罗列有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颁布关于拟设((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上谕,该上谕是腐朽的清政府在中央政府权威日益没落、地方督抚权势日重、库储财政极端匮乏、外患内乱接连不断的严重形势下,基于稳固统治、维护自身既得利益的需要,不得不颁布预备立宪上谕,实行预备立宪、推行地方自治的产物。清政府原本期望通过该章程的推行,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分散地方督抚职权,镇压人民的反抗,从而达到稳定统治的日的,这张由蒙化直隶军民府自治研究所发出的证书,说明云南当时已经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基本落实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建立了基层议事会机构。但随着民主革命思想深入人心和全国革命风暴的风起云涌,预备立宪并未挽救清政府灭亡的命运。这份毕业证书所载上谕内容就足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推行地方自治政策的历史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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