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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基建考古工作中实施文物保护的相关问题

交流工作经验-市文化遗产研究院文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赴鄂考察考古发...陈璐【摘要】伴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类工程建设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因为在工程建设中会破坏部分文物,所以在基建前需要进行相关的考古工作,通过考古及时对发现的文物采取保护措施。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部分问题进行关注,本文主要就基建考古

交流工作经验-市文化遗产研究院文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赴鄂考察考古发...

陈璐

【摘 要】伴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类工程建设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因为在工程建设中会破坏部分文物,所以在基建前需要进行相关的考古工作,通过考古及时对发现的文物采取保护措施。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部分问题进行关注,本文主要就基建考古工作中实施文物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基建考古 文物保护 相关问题 探究分析

各类工程建设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又促进了工程建设,随着大规模工程建设的不断进行,文物保护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基于此需要重视基建考古,全面落实相关文物保护工作。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解决相关问题,本文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就基建考古工作中实施文物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基建考古工作模式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各类文物保护工作,将中华五千年优秀的民族文化进行继承和发扬,充分有效地协调好基建工作以及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新时代的精神文明建设,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现阶段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2015年4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修改后的版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保护工作做出了相关阐述,比如:“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同时指出了文物工作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比如:“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1]

关于基建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也有涉及,其中第二十九条指出:“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根据这一法律,在进行基建工作前,建设单位需要向当地文物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由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考古勘察,文物勘察单位在考古后对建设区域的文物情况做出分析和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做出批示,如果在考古中发现了重大文物,需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2]。

综合国内大多数基建文物保护工作,在基建考古方面的工作模式主要包含了以下三种:第一种,对于明确建设区域存在重大文物的,文物保護单位需要和建设单位共同商榷出技术性强、可操作性高、经济合理的保护方案,在明确相关方案后,由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并落实建筑单位施工中对文物的保护;第二种,文物保护行政单位根据考古情况出具相关的委托书,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考古单位负责对建设区域的文物现状进行分析,并与建设单位就具体事宜以及工作经费问题做出批示,由考古发掘单位根据考古发掘开工许可证进行考古分析;第三种,文物保护单位与建设单位直接商量出文物保护的方案以及具体费用问题,文物保护单位在考古完成后及时向上级单位做出批示,出示考古发掘开工许可证。上述三种工作模式是现阶段主要采用的工作模式,当然不同的工作模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着各自的优缺点。

第一种工作模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要求,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中间各项审批手续比较麻烦,而且文物保护单位没有过多的时间、精力去现场进行考古并与建设单位进行文物保护方案的确立,该工作模式虽然符合法规要求,但是战线过长,工作效率低,用于实际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第二种工作模式相对于第一种工作模式,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但是部分操作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相违背,委托的考古挖掘单位在对建设单位施工区域考古挖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依法办事的情况,而且由于考古委托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如果建设单位早期就已经开始了施工,委托单位后续才进行勘察,可能已经造成了文物的损坏,在后续文物考古过程中,可能还会造成建设单位的工期受到影响,严重的可引起纠纷。与第一种、第二种模式相比较,第三种操作模式具有随意性,由于建设单位需要承担文物保护费用,而文物考古挖掘单位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作量,如果建设单位给的费用较少,则文物考古挖掘单位会减少部分考古工作。同时这种操作模式还会受到考古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影响,部分考古工作者可能会私下接受建设单位好处费,在考古挖掘中对部分文物进行隐瞒,降低建设单位的相关费用。总之,关于基建考古工作模式问题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基建考古经费问题

依据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前期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以及发掘工作做出了相关说明,基本建设考古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一项。现阶段对于基建考古经费问题主要采用的是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0年颁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对于基建考古中的相关费用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随着国家政策以及法规的调整,在1996年《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取消了考古调查以及勘探费,但是在随后《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中又重新按照原来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3]。

在相关政策不断调整过程中,部分人员对于政策理解不够,实际考古过程中的取费难度较大,同时现阶段执行的相关标准仍然按照的是1990年颁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这种管理办法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符,比如:在基建考古过程中对于各类文物的挖掘、检测以及检验等相关环节所需要的费用来源困难,而对于已经确定为文物的,在保护过程中或者是修复过程中也需要一定的费用,而这些费用的来源也都较为困难。在1990年颁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中涉及到多项费用,比如:考古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技术工人费用、民工费、文物包装运输费用、工具费用等等。在2016年之前,考古调查以及勘察挖掘阶段所需的各类费用均属于预算外资金,相关单位需要有对应的财政账户,但是从2016年之后,考古调查以及勘察挖掘阶段所需要的费用已经纳入到了预算内,同时实行统一整理[4]。

在基建考古经费问题方面,现阶段存在的收费依据不是很明了,而且采用的标准严重滞后于当前的经济水平,在考古各项费用使用与管理方面存在着不规范之处,比如:部分单位采用的是收支两条线,其中的收入归入到专用的财政账户,而开支则列入到了部门预算内,然后通过财政部分进行统一拨付;部分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全都依赖于国库,较低的经费标准还会影响到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基建考古的配合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对于基建考古以及文物保护工作强调了“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但是对于具体的大型建设工程没有进行具体说明。工程建设单位在配合文物勘察保护单位过程中需要投入一定的经济费用,此时建设单位会想方设法去减少这种费用,对于部分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会认为其不属于大型建设工程,因而没有进行文物考古挖掘的必要,这样使得实际基建考古工作中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不能得到相关单位的配合。

四、解决基建考古相关问题的措施分析

针对基建考古中出现的上述问题,需要对现有的各项制度以及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比如对于工程建设前所指的大型工程项目给出明确的界限范围;对不同经费标准进行调整,保证文物保护中相关经费的来源;依靠政府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凭借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基建考古过程中相关单位的配合。

五、结束语

文物保护工作属于工程建设中的一个重点,针对现阶段基建考古过程中文物保护存在的相关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全面提高对基建考古工作的重视,完善并落实各类制度和标准。

参考文献

[1]杨一平.当前南方基建考古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风,2014(15):213.

[2]马富坤,王兵,印志华. 扬州三元路工地考古调查[J].文物,1985(10):72-76.

[3]吴妙妆.完善基建考古经费的几点思考——基于广州地区的考察[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05):36-37.

[4]张长东.千载存风流——竹林七贤及荣启期模印拼镶砖画赏析[J].文物天地,2016(4):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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