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权
【关键词】金朝前期;朝奉大夫;张守仁墓志;李耩
【摘要】倪彬先生在《金代张守仁墓志考》一文中认为,张守仁墓志的撰写者李耩结衔中的“朝奉大夫”为“朝列大夫”之误,实属不当。在金朝前期的散官制度中,确实存在着“朝奉大夫”的官阶,《张守仁墓志》所记并无错误。
1973年,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西关村村民在耕作时发现了一方金代墓志,为汉白玉石质,接近正方形,题为“大金敦武校尉张守仁墓志铭”,志文基本完整,共22行,满行24字,全文约500余字。该墓志现藏涞水县文物保管所,其拓片和志文已见《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北卷》著录。
2013年,倪彬先生《金代张守仁墓志考》(刊《文物春秋》2013年第3期,以下简称倪文)首次对这方墓志进行了考释,并取得了很好的学术成果。不过,倪先生认为张氏墓志撰者头衔中的“朝奉大夫”应为“朝列大夫”,这一观点在笔者看来是有待斟酌的,因为金朝前期确实有过“朝奉大夫”的散官官阶。
张守仁墓志的撰写者为“朝奉大夫、前行代州五台县令、骑都尉、赐紫金鱼袋李”,对此,倪文认为“朝奉大夫”当为“朝列大夫”之误。其证据有二:首先,《金史·百官志》中并无“朝奉大夫”一散官官阶,类似的散官阶有“从五品上日朝请大夫,中日朝散大夫,下日朝列大夫”口]。北宋官制中虽有“朝奉大夫”,但墓志的撰写年代已经是金世宗大定四年(1164),距北宋灭亡已久,不可能还出现北宋官名。其次,李撙为朝列大夫之事,见于《白带山志》所收录的《云居寺重修舍利塔碑》:“正隆五年(1160)七月,朝列大夫、前行代州五台县令、骑都尉、赐紫金鱼袋李。”倪文发现,对比两方碑刻中李捧的头衔,除“朝奉大夫”外,其余均相同。根据这两段材料,倪文遂质疑张氏墓志中的“朝奉大夫”当误,而应为“朝列大夫”。但是不得不指出,这个判断是欠妥的,其所用以支撑判断的两个证据,也大有可疑。
针对第一个证据,笔者以为倪文忽视了一个问题,即《金史·百官志》所载的金代散官制度,是否一直是金朝自始至终都使用的制度?答案是否定的。制度的制定往往与时代要求结合紧密,时代在变,制度也在变。实际上,金代官制也并非一成不变,《金史·百官志》所录的系金朝中后期的散官制度,而在金朝前期(包括伪齐),大多袭用北宋官制,是确曾使用过“朝奉大夫”的散官官阶的。如伪齐阜昌七年(1136)有“朝奉大夫特差权通判丹州军州兼管内劝农事张几”,又《金史·胡砺传》载:“皇统(1141~1149)初,为河北西路转运都勾判官,改同知深州军州事,加朝奉大夫。”而“朝奉大夫”的名号,在大定三年(1163)仍然在使用: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所收《硖石山福严禅院钟识》便有“大定三年岁次癸未十一月甲子二十七日甲寅记……朝奉大夫、行晋城县令郑崇”。
金朝前期的这一官制在范成大《揽辔录》中得到了保存。在《三朝北盟会编》所收录的《揽辔录》片段中,有这样一段记述金大定二年官制的文字,其中文散官便有“朝请、朝散、朝奉、朝列”的记载。李鸣飞博士根据范成大《揽辔录》还原了金前期的文散官官制,其中从五品有朝请大夫、朝散大夫、朝奉大夫、朝列大夫四阶。所以,金朝前期是存在“朝奉大夫”散官官阶的,史籍明载,言之凿凿。
针对第二个证据,笔者以为仅凭张守仁在正隆五年为朝列大夫的事实,并不能得出他在大定四年仍为朝列大夫的论断。相反,在正常的迁转运行下,张守仁由朝列大夫进阶一级变成朝奉大夫也是合理的。类似的例子如杨庭秀,泰和五年(1205)十一月为“奉政大夫、泽州刺史兼军州事”,泰和六年五月为“朝列大夫、守泽州刺史兼知军事提举常平仓事、上骑都尉、赐紫金鱼袋”,由奉政大夫升一阶成为朝列大夫,而职事官不变。又如赵安时,正隆四年(1159)四月为“中顺大夫、南京路兵马都总判、上骑都尉、天水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赐紫金鱼袋”,大定五年(1165)九月为“中散大夫、前南京路兵马都总管判官、上骑都尉、天水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赐紫金鱼袋”,赵安时在数年之间职事官不变而散官升两阶。
综上,倪文的两条证据均有可商榷之处。笔者认为张守仁墓志撰写者李搏在大定四年“朝奉大夫”的结衔并无错误,在未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似不宜轻易否定石刻史料的记载。
[责任编辑:张金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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