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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继承、赠与不再要求强制公证的思考

司法部房产继承及赠与无需办理强制公证[摘要]房产继承、赠与是指死者的房屋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死者在生前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将自己的房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过去在房产继承、赠与过程中要求强制公证。房产权利人有权行自己房产的处理权利,但是房产继承、赠与人过程中需要权利当事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时提供公证处的公证材

司法部 房产继承及赠与无需办理强制公证

[摘要]房产继承、赠与是指死者的房屋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死者在生前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将自己的房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过去在房产继承、赠与过程中要求强制公证。房产权利人有权行自己房产的处理权利,但是房产继承、赠与人过程中需要权利当事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时提供公证处的公证材料,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才能办理过户手续。我国文件还规定,在房产继承、赠与条件下,在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还要针对不同情况,向房产部门提供继承权公证材料、合法的遗嘱公证材料,继承和赠与工程材料,这种规定在2016年1月1日以前一直实施,饱受争议。2015年5月30日,国土资源部门出台了关于《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 行)》通知,对房产继承、赠与进行了重新的规定,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标志着房产继承、赠与不再要求强制公证。文章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就过去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的弊端进行了分析,然后论述了房产继承、赠与不再要求强制公证的好处,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同行有所助益。

[关键词]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110

废止“强制公证才能顺利办理继承房产和赠与房产登记”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办事环节,节省了办理公证的费用,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房产继承和赠与都可以不用再办理公证,如果遇到有可能引发纠纷的房产继承和赠与,依然可以选择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继承、赠与的相关事项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房产等事项的公证。与原来的登记工作规范相比,现在新规范不但压缩了办理时限,还免去了登报、办理公证等麻烦,为市民减少了支出。顺应了国家“放管服”等相关政策的要求。以前如果房产证丢失,当事人必须去登报,必须拿着登报声明才可以办理相关业务。而以后不需要登报声明丢失,只要在规定的网站上刊发丢失声明即可。

1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的弊端分析

11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规条率、物权法规条率和房地产管理法规条例中都没有涉及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的条款。我国的继承法规并没有将房产继承、赠与行为作为房产继承登记的前提条件。对于房产继承和赠与的主要根据所有权人所设立的遗嘱作为参考标准,有遗嘱的按照最终所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的以最终的遗嘱为准。显然在我国物权法规中并没有将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作为一个必要条件。从公证法规的角度分析。虽然法规将继承作为一项需要公证的重要内容,但是需要公证内容主要涉及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的应该公证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该项法规中的规定只是公证机构的一个业务范围,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力度,不能将其意会为大众必须履行的一种基本义务。从物权法规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内容分析,均没有对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的相关规定,因此,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不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依据,是一种不符合规范制度,需要尽快废除。

12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

2016年1月1日之前,我国的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和赠与当事人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房产所有权转换手续,房产的当事人设立遗嘱处理自己的房产需要对遗嘱进行公证。房产当事人死亡之后,受益人需要携带公证机构出具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权产权公证书以及房产的产权证等证书到当地的房产部门办理相应的房产产权转化手续,而新修订的物权法规、房产管理法规、土地登记法规以及房屋登记法规等法律条款都没有对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进行规定和特殊说明,新法律和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联合通知中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等要求相悖,需要及时将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这项条款废除。此外,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法规中的基本条款,而物权法规和继承法规是我国民事法规体系的基本法律,而公证法规是对各种法律行文、文书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的公证,由此可以看出,房产继承、赠与要求强制公证侵犯了居民的基本权利。

2房产继承、赠与不再要求强制公证

21房产继承可以不用办理公证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 行)》中最重要的一项规定就是不做公证也可以进行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登记,公证只是申请人的一个可选项,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公证。这一规定既是《不动產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落实的具体措施,也是一项探索性的措施,更是一项便民举措。按照这一规定,申请人在继承或者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者直接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和登记,而继承(受遗赠)公证就不再是一项必需的选择。但是为了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及其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为此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 行)》实施的配套文件《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了统一的规范。也就是说,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政策规定,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不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22不公证可节省费用

有很多经济领域的研究人员一直认为,房地产继承、赠与不再进行强制性公正,体现了对给公证人权利的尊重。在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认识逐渐加深,该项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正是符合大众的权利要求。房产采用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模式有其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传统的公正模式已经运行了很长一段时间,公正部门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但是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而不公正制度实施之后,可以大大节约申请人的时间和经费。

23新规范更加注重便民服务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 行)》将一般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统一压缩为十个工作日,而查封和异议的登记则明确定为要在受理当日办理,这比国家规定整整缩短了二十个工作日。确定了继承(遗赠)不要求强制公证、简化补换证手续以及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单方申请等便民措施的办理程序。如果选择不公证,则不用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材料或者已经生效了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相关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如果还存在不能进行登记的情况,房产继承或者赠与申请人需要一次性携带好相关的申请资料到房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对于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但是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的,并且所要登记的不动产没有涉及限制性资产转移的,进入到相关材料审查检验环节后,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与申请人沟通询问的情况,符合法定程序的应该及时进行受理、审核、公示和登记。

综上所述,进入新时期以来,国家对不动产登记的改革势在必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一年多来,众多的当事人从中受益,特别是对房产继承、赠与进行登记不再要求强制公证这一规定更是为当事人简化了手续,节省了时间,更节省了费用,因此备受欢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不断学习新规范和新要求,不断地总结经验,以适应新时期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的需要,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为国家的经济腾飞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杨伟东继承受遗赠强制公证的合法性和未来走向——以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为分析基点[J].法律适用,2015(4)

[2]陈慧娜,郭发产处分不动产遗嘱应当实行强制公证[J].上海房地,2009(4)

[3]杨永华,沈洁颖强制公证制度初探[J].行政与法,2003(7)

[4]郭岳萍强制公证进入物权变动领域辨析[J].中国司法,2012(8)

[5]丁炜炜,曾远涛关于强制公证立法的思辨[J].中国司法,2010(11)

[6]高发房屋继承登记强制公证于法无据——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起案例看不动产登记程序需注意的环节[J].国土资源,2016(1)

[7]柏建忠如何区分强制公证与自愿公证[J].中国公证,2009(11)

[作者简介]王晶(1978—),女,本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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