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整治零负团费
赵文炜+陶颖
[摘要]零负团费现象最早出现在东南亚国家,之后在我国的旅游活动中快速扩张。当前组团社、地接社、导游在我国的旅游市场中存在着一种一层一层转嫁成本的关系,他们采用欺诈、“宰客”等手段通过旅游者谋取收益。由于旅游信息在旅游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不对称的特点,且旅行社之间为了谋求利益通过削价来争夺客源等因素,使得低价团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关键词]零负团费;低价格;供求双方;旅游市场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2244
1零负团费的成因
组团社经常通过低价格为诱饵吸引旅游者购买,将自己的利润留足后再把多余的费用拨给地接社,目的地的地接社同样也会利用争夺客源接待的机会降低接待费用,或者组团社提供客源后,地接社也按照相应的人头给组团社一些提成。当地接社把客人“卖”给导游后,导游就带领着游客匆忙完成行程计划内的旅游景点,然后把大量的时间放在自费和购物方面,因为导游带团的主要目的还是要谋取利润,不可能做亏本的买卖,他们要从大量的自费项目中取得回扣用来弥补向地接社“买团”支付的成本,并将最终的利润与司机和领队等相关人员进行分享。在带团的同时他们不仅要完成旅行社交给的任务,而且要考虑如何取得相应的回报,零负团费由此产生。
之所以会形成零负团费的现象是因为团体包价游是我国旅游者出行的重要方式,由于其省心、省钱的性质会被大多数旅游者所选择。尽管散客游在我国在客源总量中占到很大的比例,但是旅行社的组团方式所占到的比例任不容小觑。首先参加旅游团的游客与散客相比,他们更重视的主要是旅游产品的价格,而旅行社对旅游产品的价格并没有进行具体的细分,提供的直接是旅游产品的总体价格,使得旅游者对此在认知上比较模糊。其次是因为旅行社通过低价来争夺客源,通过“特价团”、做某某活动等方式将产品进行包装来误导消费者。
2供需双方对零负团费产生的影响
21供应者对零负团费产生的影响
211旅行社的恶性价格竞争
由于我国的旅行社为了谋取最大化的利润,处于一种恶性竞争的状态,不惜用“零团费”“负团费”等欺诈性的手段吸引游客消费,损害旅游者的利益。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我国的旅游企业由于竞争的不充分,人才与优质资源不能够通过竞争向有实力的企业集中,导致好的企业无法做大,差的企业不能马上淘汰,形成的市场主体大多都是弱小分散的存在,最终形成价格战。众多的旅游企业为了生存,以牺牲质量和信誉为代价来降低价格,使得优质的旅游产品服务因为高成本而不适宜价格战最终边缘化,造成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其次因为竞争的形式单一,旅游企业难以开发新的差异化的产品,最终只能在产品同质化的情况下进行价格战,造成竞争手段的单一、非价格竞争匮乏等局面。由于长期的低价格战,一些收不到团款的旅行社只能一而再,再而三地拖欠其他旅行社或是宾馆、旅游车队的钱来获取利润,这样就形成了旅游行业中的恶性循环。
212购物商店的不平等交易
旅游者在旅游消费的过程当中,旅游者是委托人,而导游是代理人,由于旅游者与经营方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旅游者在商品价格的识别当中处于劣势地位。通过导游介绍的一些接待旅游者的商店其产品往往是价高质劣,一些不法旅游商品经营者与导游相勾结,为了达成共同的利益,利用游客对商品信息量占有较少的情况与购物商店遵循潜规则交易,将成本低廉,质量差的商品高价售出,谋取更丰厚的利润。许多地区旅游购物商品做工粗糙没有吸引力,旅游购物商店为了维持经营只能靠给导游带领游客前来购买,然后再给予导游高额的报酬。甚至不少旅游商品购物场所存在证照不全,商品未明码标价,无产品合格证明,虚假标注商品产地、成分,以低价购买高价售出的方式获得高额利润。很多地方没有严格监管的旅游购物市场监管制度,旅游购物店都存在一种投机心态,搞短期行为,对旅游者进行“来一个,宰一个”的经营方式,扰乱了市场的经营秩序,缺乏长期正当经营的理念。
213导游赚取高额回扣
由于我国导游体系发展不完全等原因,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并产生了一种以“回扣”为主体的导游薪酬体制,这种畸形的薪酬制度是购物回扣现象产生的根源。随着导游员资格考试的参考标准越放越宽,导游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也使得旅行社的导游人员队伍越来越壮大,旅行社在雇用导游人员中有着绝对的主导权。聘用谁,酬劳是多少,完全由企业一方决定。
由于许多旅行社以尽量减少其经营成本等原因,对导游人员的工资经常进行克扣,导游人员不得不利用带团的便利收取小费和“宰客”获得的回扣来提高自己的收入。由于旅行社的奖惩措施不明确,缺乏系统、积极的激励措施,旅行社对导游的服务质量的考核无法和其劳动报酬进行有机的结合。此外,旅行社对导游人员工作的失职的惩罚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扣除导游的风险抵押金或不能报销的项目让导游先垫付费用等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关系恶化,导致导游和司机在带团过程中相互联合,并拉拢旅游商店,引导客人进行购物收取回扣,从而满足自身利益的目的。
22需求者对零负团费产生的影响
221旅游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
在旅游产品交易过程中,地接社通过客源地的组团社为载体将其旅游产品进销售。相对于旅游者地接社和组团社都有相对具体的旅游信息。而旅游者出游主要是由组团社对旅游产品进行代理销售,实际上组团社处于一种中介状态,而旅游者的购买行为是间接的。由于旅游产品具有无形性的特征,旅游者在掌握的旅游信息完全是经过当地旅行社和目的地旅行社的双层过滤,主要由旅游经营方提供的,而且对旅游产品的价格没有一个具体的认识。加之为了增强宣传效果、促进销售,旅行社会对旅游产品的信息进行模糊处理,由于旅游者的消费心理,自然会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产品,从而让低价格劣质旅游产品钻了空子,而那些高质量产品因购买群體较少而逐渐退出市场。
222旅游者消费心理不成熟
首先,旅游者不清楚旅游的质量,只能以价格作为判断,一味地追求低价。尽管很多旅行社推出了“品质团”“纯玩团”等,在这种旅游团中,旅行社和导游的基本利润都已保证,但其价格相对要高,旅游者们认为总是走相同的路线价格应该是相同的,对旅游的品质没有一个好的认知。其次,由于我国居民收入还不算高,旅游者的经济问题决定了价格是出游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旅游者在出游之前会咨询多家旅行社的价格,并进行讨价还价后,降低自身的消费成本,最终选择低价格且承诺的内容能满足旅游者需求的旅行社。所以旅游价格超低现象的成因主要是由旅游者贪图便宜的心理形成的,尽管旅游者知道“便宜没好货”,但是他们还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出钱购买就行。
223部分旅游者维权意识淡薄
多数旅游者权利受到侵犯时,不是没有意识到就是选择忍气吞声,很少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虽然旅游者的投诉活动和维权现象不断地增多,但这些在被侵权的游客中所占比例还是较低。旅游者不进行维权,主要是由于跟旅游活动的异地性,以及旅游者自身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维权难度大的心理有关,也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及法律执行效果不理想有关。由于这种维权意识淡薄的现象,使得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侵权行为少了一份顾忌。由于侵权行为受到惩罚的概率不高,使得侵权得到的利润相对升高,由此产生了旅游经营者谋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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