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爱萍
从有夫权婚姻到无夫权婚姻
罗马家庭通常由丈夫、妻子、未婚子女、奴隶和被庇护人组成。罗马家庭最主要的特征是家庭权力集中在男性家长手中,他有权支配家属、奴隶、牲畜和其他财产。未婚女子处在父亲的家长权之下,结婚之后处于夫权或夫家的家长权之下,包括嫁妆在内的从父家带来的财产和女子自身完全由夫家支配。古罗马政治家加图对于夫权的解释是:丈夫可以休妻,可以为所欲为,其权力是无限的。早期罗马公民一般缔结有夫权婚姻。在有夫权婚姻中,妻子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的财产都归家长或丈夫所有;妻子必须一切服从丈夫,妻子犯了错,要遭受丈夫的惩罚;倘若她与人通奸,将被杀戮;妇女如果因丈夫死亡而成为自权人时,仍须处于监护权之下,由近亲实施监护,她们的一切重大法律行为都须经监护人同意。
古罗马称霸地中海后,随着大量财富和奴隶的流入,罗马人的婚姻家庭生活也发生着变化。在对外战争过程中,丈夫离家经年或战死疆场,于是家族和财产的管理落于妇女之手,妇女的权力逐渐扩大,罗马逐渐形成了更加开放的性别观念。
在第二次布匿战争(公元前218年前202年)之后,大量财富开始从被征服的地方流入罗马,积聚在富贵之家。父亲不愿把丰厚的嫁妆换入夫家,于是无夫权婚姻日益盛行。无夫权婚姻不把妻子置于夫权之下,相反,她的父亲仍是其合法监护人,婚后的妇女及其嫁妆仍然处于父亲的控制下。这种婚姻形式,没有丈夫对妻子的权威,从而给予罗马妇女更大的独立性。父亲在世时她一直处于父权之下,如果父亲去世,便有了自主权。此时她要么独立管理财产(主要是嫁妆),要么找一个监护人帮她管理。由于妇女对财产的独立支配权大大增加,她们在婚姻生活中单向服从的被动地位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扭转,获得与其丈夫同等的终止婚姻的权力。至共和末期,妻子能够跟丈夫一样轻易提出离婚。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在给朋友的一封信里描述,有一个妇女趁丈夫去外地还没回来,抢在前面获准了离婚,纯粹是因为她结识了另一个男人并且要嫁给这个男人。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机构逐步健全,权力扩大,丈夫的家长权也受到限制,刑事方面的制裁逐渐转归国家处理。公元前89年,庞培亚法取消了丈夫对妻子的生杀权,惩罚犯过失的妻子的已经不是丈夫,而是法庭了。帝国时期,随着法学的进步,妇女监护制度的目的逐步变为保护妇女的权益,对妇女法律行为的限制也逐渐取消。
从娶妻生子到离婚弃子
对早期罗马人来说,结婚是一项义务。独身是家庭的不幸和对先祖的最大不敬。使女子和男子结合在一起的不是虚无缥缈的罗曼蒂克式的情感追求,而是对宗教的虔诚,是部落内部团结的迫切需要,以及经济和军事上的谋生手段。婚姻的缔结由男女双方的家长决定。对社会上层来说,婚姻的安排要为整个家庭着想。一位上层阶级的父亲需要考虑与另一个家庭联姻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利益。当然在较下层的阶级里,社会联姻几乎不能成为一个称得上的因素,他们选择的重点是看对方是否适合他们的儿女。
男人娶妻不是为了性爱,而是为生儿育女和料理家务。生养孩子不仅关系到家族香火的传承,而且关涉社会机制和政治建设,因此国家将其提高到公共规范的高度。生育子女是妇女的荣誉,也是一种美德。妻子能否生育是维系婚姻的一大因素。出于生育后代的实用目的,丈夫不那么看重妻子的贞洁,更有甚者,为了生育的需要,男人之间还有互借妻子的风习。霍腾西阿是加图的朋友,他娶了一个不能生育的妻子,为了获得子嗣,他想让加图已婚的女儿波尔希娅给他生孩子,并许诺可以在她产后再还给她的丈夫。遭到加图拒绝后,霍腾西阿紧接着向加图的妻子玛尔希娅提出同样的要求,理由是“她还相当年轻,可以生孩子,而加图的子嗣已经有了保证”。在加图征求了玛尔希娅的父亲的同意后,他本人参加了“签约”。霍腾西阿死后,玛尔希娅带着翻番的财产,又一次嫁给了加图,成为他的第三任妻子。这一事例印证了娶妻生子的古老婚姻观念。据历史学家普鲁塔克记载,罗马建城230年之后出现了第一起离婚事件:出身世家的卡维勒斯·拉格与妻子离婚,是因为她不能生育,他虽很爱她,对她的品性也没什么可抱怨的,但他为了自己的神圣誓言“娶妻以生儿育女”而不得不离婚。
早期罗马人视离婚为羞耻。妻子无权离婚,只有丈夫才能提出离婚,并且需要一个有力的理由,比如妻子通奸和不生育。离婚在罗马早期是少有的。到了公元前2世纪,随着个人从传统道德和社会需求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婚姻完全变成了私人事务,上层阶级的人很少把婚姻看做对国家、对祖先负重大责任的事情。视离婚为羞耻的旧有观念似乎消失无踪。罗马较低社会阶层同样能像上层阶级那样轻易地离婚。人们对待婚姻越来越轻率了。提比略皇帝统治时期,一个财务官头天结婚,第二天便把妻子休了。贵族们更换妻子的动机,不再像之前那样只惩处女子不育,更多的还是出于对财产、政治利益或社会地位等方面的考虑。很多贵族都有过多次婚姻的记录,即使平民也习以为常。对于妻子而言,被休并不代表耻辱。有时离婚是因为两人不和,简单地说就像没有找到合脚的鞋子一样。
罗马人最初将一切婚姻道德、个人情感置于国家最高权力之下。后来,当这种约束终于消除的时候,他们的情感猛烈地迸发出来。很多人认为结婚是一种束缚,生养孩子是一种累赘,因此不生育或弃婴成为一个明显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征战导致公民集体的分化和瓦解,大多数破产的自由民生活不能自给,于是遗弃自己无法养活的孩子;富人也遗弃自己的孩子,不是因为他们怀疑自己的妻子不忠,就是因为他们已有了遗嘱安排——一个计划外出生的孩子将打乱遗产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配。古罗马哲学家塞内加说:“世界上最愚蠢的事莫过于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而结婚。”婚姻观的混乱,动摇了家庭基础甚至危及国本。为此,奥古斯都皇帝采取了严厉的措施对付不结婚的男女,而对结婚和生育子女则给予报偿。但由于时代的变迁,社会各阶层民众都要争取所谓的个人自由,因而这些措施收效甚微。
从“麦饼婚”到“性自由”
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封闭、自给自足的个体家庭经济在社会生活中居主导地位。与此相适应,罗马妇女的婚姻生活是严肃、简单而完备的。古罗马传统的婚姻形式是祭祀婚或麦饼婚,这种婚姻形式需要举行十分正式和隆重的宗教仪式。婚礼通常由朱庇特祭司主持,使用一些特定的程式化语言,并要有10名证婚人在场。新娘被引至炉火前,与丈夫一起向灶火献祭、奠酒、祷告,并分食麦饼。分食麦饼是婚礼仪式中最重要的部分,这一礼仪象征着从此之后他们将供奉同一个祖先、同一处灶火。祭祀婚或麦饼婚充分体现了以家族宗教为中心的婚姻的神圣性。经由宗教而结合的麦饼婚要离婚则非常困难,必须举行一个新的宗教仪式,征得众多族人的同意和认可,才能解除二人的结合。
早期罗马人的婚姻生活比较稳定,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彼此忠贞、和谐相处是婚姻的理想目标。罗马帝国为数众多的墓志铭,用简单炽热的语言,纪念共同生活了三四十年却没有一点抱怨的已婚夫妇的幸福生活。与之相应的是夫妻生活的严肃和保守,夫妻间公开示爱被看做不妥当的行为。加图在担任监督社会风化的监察官时,曾把元老院议员马尼利乌斯驱逐出元老院,原因是他在光天化日之下当着女儿的面拥抱妻子。在谈及此事时,加图维护自己的立场,说自己从不拥抱妻子,除非屋外雷电交加。在宗教崇拜中,根本不存在对以纵欲狂欢著称的酒神狄奥尼索斯、爱神维纳斯、司男性生殖力的神普里阿普斯的崇拜。婚姻中的性乐趣是后期罗马才有的。
在公元前2世纪以来的社会经济转型中,旧的家庭结构连同它通过家长权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必然瓦解。罗马妇女的婚姻生活趋向“自由化”。在婚姻形式上,祭祀婚或麦饼婚逐渐被更加自由和简便的时效婚和买卖婚取代。时效婚规定,男女如果持续同居达到一年以上即成为合法夫妻,这种形式无需举行隆重的婚礼仪式,终止婚姻也很方便。男女同居期间有三天以上不在一起,夫权便自动解除了。而买卖婚只需举行一种虚拟的买卖仪式,就可以立即确定夫妻关系。由于隆重的婚姻仪式被一种个人契约取代,婚姻的纽带变得松弛,终止婚姻关系只要双方宣布一个协议就行了,不需陈明离婚的原因,而且离婚的缘由通常不公开。
罗马妇女的性生活也随之趋向“自由化”。古罗马是一个以男权为中心的社会,丈夫和妻子的性权力并不平等。妻子需要忠于丈夫,任何形式的婚外性行为都属绝对禁止的通奸,但丈夫有着广阔的性活动空间。与男人发生非合法婚姻的性关系的妇女,不是女奴,便是女自由民,或是生活放荡的上层阶级的妇女。在共和末期,娼妓制和婚外的通奸行为盛行。据历史学家撒路斯提乌斯记载,从苏拉时代以后,除了可耻地挥霍财富以外,对于淫乱的事情、精美的饮食以及其他各种奢侈享受的爱好也同样变得强烈起来;男人玩弄女人,女人则出卖自己的贞操。在图拉真皇帝统治时期,仅罗马城就有娼妓32000人。到帝国时期,对妇女伤风败俗的指责进一步多起来。公元1世纪讽刺诗人尤维纳尔声称,自从罗马的黄金时代(公元前2世纪初)以来,贞节已经是一种极为罕见的美德了;当时如果哪个妇女只有两个情夫的话,那么她相对来说可以算作奉守贞操的楷模了。奥古斯都皇帝为了整饬社会风气,颁布了严惩通奸的法令,以限制贵族妇女过分的性自由。法令规定: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人通奸,他可以休掉她并且将其送到法庭;通奸的女子被放逐到一个小岛上,没收她一半的嫁妆和三分之一的财产。然而,法令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奥古斯都的女儿朱莉亚在淫乱和堕落方面超过了无耻的极限,她每夜都在罗马广场的玛息阿雕像下狂欢作乐、无法无天;奥古斯都的外孙女小朱莉亚有数不清的情夫,也被判处通奸罪而流放。更有甚者,为了追求婚外性行为的自由而免受法律的严惩,一些出身高贵的妇女竟然放弃特权和贵妇地位,自愿充当妓女。
在共和末期尤其是帝国早期的社会变革潮流中,古罗马妇女特别是上层妇女意识到了在婚姻生活中属于自己的性别权力,并付诸行动。这堪称古代世界的一次妇女解放运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出现在罗马的这场妇女解放运动是近代西方女权运动的先声。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历史时代,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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