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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孟壶新探

赵孟疥壶刘玉斌【关键词】赵孟壶;遇;介;赐;赵孟【摘要】赵孟壶为春秋后期的晋国青铜器,本文通过对其铭文的考释,认为“介邗王”者乃赵孟,故器主当为赵孟。黄池之会时,赵孟为晋侯遇吴王之介,吴王赐赵孟以金。赵孟以邗王所赐之金做壶,用作祠器。赵孟壶,又作“赵孟疥壶”“禺邗王壶”,共有两件。据传20世纪20年代出

赵孟疥壶

刘玉斌

【关键词】赵孟壶;遇;介;赐;赵孟

【摘 要】赵孟壶为春秋后期的晋国青铜器,本文通过对其铭文的考释,认为“介邗王”者乃赵孟,故器主当为赵孟。黄池之会时,赵孟为晋侯遇吴王之介,吴王赐赵孟以金。赵孟以邗王所赐之金做壶,用作祠器。

赵孟壶,又作“赵孟疥壶”“禺邗王壶”,共有两件。据传20世纪20年代出土于河南卫辉附近,先为英国人客尔兄弟所收藏[1,2],现藏于大英博物馆[3]。数十年来,已有多位学者对此壶进行了研究。本文试图在前辈专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一、学术史回顾

首先对此壶进行研究的是叶慈教授,其文为《一对可定年代之壶》,发表于《柏林敦杂志》。文中释铭文为:“我,禺,捍卫王于黄池,以抵御赵孟之诡计。以王之锡金,我作此祠器。”[1]

陈梦家先生有《禺邗王壶考释》,对壶的形制进行了比较研究,勘定为晋式器;对铭文做了分释,读“禺”作“吴”,以受金者即器主为禺邗王,即吴王夫差,壶由晋工铸造[1]。从之者有闻一多[4]、容庚[5,6]、童书业[7]、董楚平[8]、叶文宪[9]。后吴聿明先生作《禺邗王壶铭再辨》[10]继申明之。刘节先生亦认为器主为禺邗王,惟此“禺邗”乃并于吴前之邗,而非吴[11]。

唐兰先生作《赵孟疥壶跋》,对铭文做了剖判,以“禺”为“遇”,“疥”为“介”,认为受金者(器主)当为赵孟疥,即赵孟的摈介[2]。从此说者有杨树达[12]、王文清[13]、谢尧亭[14]、曹锦炎[15]、吴毅强[16]等。

祝振雷先生作《赵孟疥壶铭文补释》,以“疥”通“匄”,为“求取”之意[17]。如其文,则受金者(器主)为赵孟。

从器物的形制来说,诸家皆以其为晋式,无异议。首倡此说者为陈梦家先生,以当时新出土之八件器物与其相比勘,认为“此器形制当称晋式而制作者乃晋工也”[1]。谢尧亭[15]、吴毅强[16]先生补证以近年出土与新见于著录之文物,认为“赵孟介壶的器形、纹饰组合完全是春秋后期到战国早期晋式铜器的典型风格”;吴聿明先生认为铭文之书法风格“呈现出典型的三晋风度”[10]。而学者也多将其作为春秋时晋器予以著录[3,18]。

研究者对于受金者(器主)颇有争议,分别有:禺、禺邗王、赵孟介、赵孟等。而经过历年专家学者的讨论,受金者为禺之说已被放弃,争议主要集中于禺邗王和赵孟介。

二、铭文分释

对于器之形制,论者考之详细,本文亦赞同此壶为晋式器,兹不赘述。惟对于受金者(器主)之认定,本文以為非禺邗王,亦非赵孟介,而为赵孟,以下请试申明之。

铭文计19字,录之如次:

禺邗王于黄沱为赵孟疥邗王之惖金台为祠器。

1.禺,同“遇”。“禺”字于金文中仅此一见,故不可得而比勘。但诚如方家所言,若“禺”作名词解,则“铭文首句无动词,不成文理,又与下称邗王者不合”[12,16],甚确。另,考之金文、《左传》,“于”字何止千百见,而其用法仅限于“动+名+于+名”或“动+于+名”两种,即“于”字之前必有一动词方能成句[16],因“邗王”定为名词,故“禺”只能为动词。

在传世文献中,“遇”为诸侯与周王、诸侯之间朝聘会同礼之一种,《周礼·春官·大宗伯》云:“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21]759《礼记》云:“诸侯未及期相见曰遇。”[21]1266虽未必如礼书所载之整齐规范,但“遇”为朝聘会同礼之一种则无可疑。《左传》常见鲁公与某公、某侯“遇于”某地,《战国策·秦策五》亦有“吴王夫差栖越于会稽,胜齐于艾陵,为黄池之遇”[22]266的记载。

论者或谓“必欲读禺为遇,故全铭无主名……作器者无主名,西周以下,绝无其例”[1]。一个完整的句子一般包括主语、谓语、宾语,但在主语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省略。此种文法于史可征,如《左传》隐公元年“惠公之季年,败宋师于黄……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隐公六年“夏,盟于艾”;桓公二年“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太庙”[23]。对此专家已有申明[16],兹不赘述。如此,若器主为当然者,则不必铸于器身,况禺邗王不为器主,不能谓他者非器主。

反之,若释“禺”为“吴”,以器主为“禺邗王”则有诸多不顺。一则于文法不通,上文已明之;二则与下半句“邗王”之称自相抵牾;三则此等称呼不合于历代诸侯国君的称呼,无论是金文还是史籍中均无以故国名与新国名连称之王公侯[13]。

2.邗王,即吴王夫差。称邗王者,史载阙文,但邗作为地名却见于史册,《左传》哀公九年:“秋,吴城邗,沟通江淮”[23]1652;《管子》等书中有干国的记载,史家也多以“干”国为邗国。因吴国灭亡了邗国,论者援引韩迁于郑、韩惠王称郑惠王,魏迁于大梁而魏惠王称梁惠王的故事,以吴王为邗王。但向来有以故族、故国之名迁于新地者,而罕有以新地名易其固有之名者。以新名易旧名者,恐怕皆为他称,以“胙之土而命之氏”[23]61之故。“吴王夫差所修筑的邗城……下又掘深沟连接江淮两大水系,通达于宋鲁之间,成为吴国北上争霸的重要补给枢纽和后勤依托。”[24]此一推测并非向壁虚造,城邗事纪于鲁史,可知其工程浩大。史有明文,黄池之会之吴王为夫差。列国以其新国称吴王,情理中事[24]。

夫差自作用器不在少数,自称其国为攻敔、攻吴、吴,而无一称邗者。称邗王者尚有“邗王是埜戈”,学者通过研究认为此器具有“典型的晋器风格”,为春秋后期的“新田风”,很可能是晋人为彼时吴王所造之礼物或是由晋工为吴王所造之器,显示出春秋时期晋、吴两国交流联系的紧密[25]。

论者或以为此邗王非吴王,而为灭于吴前之邗国[11]。此说值得商榷。按赵孟为晋国赵氏,此无疑义;此器从形制上又可定为春秋晚期至战国初期之晋式器。鲁国已仰晋国鼻息数世,此一时期晋国赵氏于列国间的活动无一不纪于鲁春秋,赵孟至黄池者仅有“黄池之会”,而与会之称王者,即吴王夫差,故此邗王必为夫差。endprint

3.于,介词。与文首之禺(遇)构成一个状语后置而主语省略的句子。

4.黄沱,即黄池。容庚先生谓:“沱,今别做池。”[19]《左传》哀公十三年“夏,公会单平公、晋定公、吴夫差于黄池”[23]。《国语·吴语》:“吴王夫差……乃起师北征。阙为深沟,通于商、鲁之间,北属之沂,西属之济,以会晋公午于黄池。”[26]282则黄池当在鲁宋间。陈梦家先生以为地“当在封丘与平丘之间,而以封丘为最近”[1]。

5.为,动词。陈文释作“因”[1],闻一多非之:以其为介词,则与后文之“以”相复,故不得不自为增减,而不得通全文[4]。若唐文之释“为赵孟疥”[2],意为“担任”,则“下半句‘邗王之惖金,以为祠器,‘邗王之前缺动词或介词,与上半句脱节,无法读通。而这种关键的成份在句中是不可简略的”[10]。故此二种解释皆不能顺畅地通释全文。

本文认为闻一多先生将其释作动词“化”,是值得参考的。按“为”用作动词见于文献,亦见于金文:《左传》庄公二十一年“虢公为王宫于玤”[23]218,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为馆于其宫侧”[23]241;《商君书·算地第六》:“为国任地者……”[27];《史记·商君列传第八》:“为田,开阡陌封疆”[28]2232;“雍伯鼎”:“王令雍伯啚于□为宫”[29]。故将其释为动词,作“化”“冶”“铸”之类解,宾语为“金”,则结构完整,通读无碍。

6.赵孟,即赵鞅。黄池之会之晋卿为赵简子鞅,史有明文,论者无歧见。

7.疥,动词,摈介。陈文释为“匄”,作“赐予”解,赵孟予邗王金,邗王令晋工铸为壶[1]。按:无论从器形、文字等诸方面均已证此壶为晋式器,专家已有共识。而夫差自作用器无自称国为“邗”者,上文已明之。假设夫差令晋工铸之,器之铭文安得由铸工自为之?此殊不得通。

祝文亦释为“匄”,作“求取”之意[17]。按《左传》中确有众多“求货”之事,请试析之。祝文举“毛伯卫来求金”“天王使家父来求车”“武氏子来求赙”,以上诸事《左传》皆讥其“非礼也”,而诸事实为王室、王臣基于自身地位的优越对诸侯的索取。天王求车,源于诸侯有向王室贡纳的义务;王臣求货,则是源于王臣对诸侯的“地位优越”:若“乐桓子求货于叔孙”“叔鲋求货于卫”“范献子求货于叔孙”“荀寅求货于蔡侯”诸事,皆为求货者恃强凌弱,趁机勒索。以当时吴挟破楚服齐之威会晋于黄池,试问赵孟以外臣求金于夫差,该作何解?

“疥”字当如唐兰先生所释,作“摈介”讲。《周礼·夏官司马·射人》:“会同朝觐,作大夫介,凡有爵者。”郑注曰:“诸侯來至,王使公卿有事焉,则作大夫使之介也。”贾疏曰:“有会同朝觐,王使公卿有事于会同,则射人使大夫为上介。”[21]846《周礼·秋官司寇·大行人》:“上公之礼……介九人……诸侯之礼……介七人……”郑注曰:“介,辅己行礼者也。”[21]890-891据此可知,凡公、侯朝聘会同,卿大夫可做其介,以辅之行礼。然而此所列之“介”皆为名词,是身份之一种,是否可作动词用?《周礼·秋官司寇·行夫》:“居于其国,则掌行人之劳辱事焉,使则介之。”[21]899谓行夫居国时掌行人之“劳辱事”,行人出使他国时“则介之”,即为行人之介。此为动词之用。

史载多见某使他国,某为之介。《左传》成公十三年:“三月,公如京师。孟献子从。王以为介,而重贿之。”[23]860昭公十三年,郑伯劳鲁昭公于师之梁,“孟僖子为介”,是知诸侯见周王、诸侯之间相见时,卿为之介为实有之事。《春秋经》哀公十三年“公会晋侯、吴子于黄池”[23]1674,赵孟介邗王,为晋定公遇吴王夫差之介,当为合理之推定。以此,铭文之“匄”者为赵孟。

8.之,助词。

9.惖,赐也。陈文从容庚先生之说,引说文“惕,敬也”释作“敬”[1]。唐文释作“锡”,作“赐予”解[2]。闻文则释为金属“锡”,“铜中加锡,是为青铜,为铸器所用矣。”[4]当以唐说为是。

《左传》成公十三年:“三月,公如京师。宣伯欲赐,请先使,王以行人之礼礼焉。孟献子从。王以为介,而重贿之”[23]860。叔孙欲得周王之“赐”而请先使,结果周王却“重贿”了为介的孟献子。《国语·周语》亦载:“王厚贿之。”[26]36赵孟为邗王之介,邗王或亦“厚贿”之。

按“赐”在金文中多作“易”,偶有作“锡”者。此“惖”从心,《侯马盟书》中有之,专家释作“慎”[20]33。铭文铸以此字,盖用以表达赵孟对邗王及其所赐之敬慎意。

10.金,即铜。先秦所谓金,皆为铜。金文中常有“择厥吉金,用乍……”之语。此谓邗王所赐、用以铸壶之铜。

11.台为,以为。金文中“台”即“以”,此已为通识,无疑义。“以为”连用,乃“以之为”之意。此类用法常见于《左传》《国语》,如《左传》隐公元年郑伯克段于鄢中“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庄公十九年鬻拳因兵谏楚王惧而自刖,最终“楚人以为大阍”,僖公三十年烛之武之“若舍郑以为东道主”,《国语·周语》之士武子“修执秩以为晋法”,《国语·越语》之“环会稽三百里者以为范蠡地”,皆此类。

12.祠器。《周礼·天官冢宰·女祝》:“女祝掌王后之内祭祀,凡内祷祠之事。”郑注:“祠,报福。”[21]690《周礼·春官宗伯·肆师》:“凡王之会同、军旅、甸役之祷祠,肄仪为位。”[21]768“凡天地之大灾,类社稷宗庙,则为位。”疏曰:“但求福曰祷,祷轻,得求曰祠,祠礼重,则祠者依正祭之礼也。”[23]860《周礼·春官宗伯·丧祝》:“掌胜国邑之社稷之祝号,以祭祀祷祠焉。”疏曰:“祷祠,谓国有故。祈请求福曰祷,得福报赛曰祠。”[21]815《礼记·曲礼上》:“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注曰:“祠音词,求得曰祠。”[21]1231由此可知,“祠”为祭祀礼之一种,且会同时有祷祠之事。

除见于赵孟壶之外,“祠”字尚见于战国晚期的(妾子)(次虫)壶,曰:“敬命新地,雨祠先王。”[30]实乃“祭祀”之意。由此观之,陈梦家先生谓“祠器犹祭器”[1]甚确。endprint

《左传》哀公二十年,赵孟曰:“黄池之役,先主与吴王有质,曰:‘好恶同之。”杜注:“盟信也。”[23]1716黄池之会有晋吴争先之事,但最终成盟。按:盟誓终春秋之世不绝,实为诸侯之间、诸侯与卿大夫之间、卿大夫之间的重大事项。盟成,意味着和平与稳定,可谓福。《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宛濮之盟“用昭乞盟于尔大神以诱天衷”[23]469,成公十三年吕相绝秦“昭告昊天上帝、秦三公、楚三王”,襄公九年戲之盟“昭大神,要言焉”[23]969。《周礼·秋官司寇·司盟》:“北面诏明神”[31],是知盟誓时皆要昭告明神乃至先王先公,此“祠器”或为以盟成而“祠”于明神乃至先王先公者。僖公二十四年,晋文公回国时与狐偃约誓,“投其璧于河”[23]413。《国语》曰:“子犯授公子载璧……沉璧以质。”韦昭注曰:“载,祀也。”[26]168—169襄公三十年,游吉与子上盟,“用两珪质于河”[23]1177;昭公二十四年,“王子朝用成周之宝玤沉于河”,杜注:“祷河求福。”[23]1452不知此一对壶作此用乎?

三、结 语

综上之分析,通释铭文如下:

遇邗王(夫差)于黄池,为赵孟疥(介)邗王之惖(赐)金,以为祠器。

铭文之主干为“为金”;“禺邗王于黄池”作状语,交代事件背景;“赵孟介邗王”作定语,交代金的来源;“以为祠器”作补语,交代“为金”的结果或目的。全文省略主语。若补足成分并译之,则为:晋侯与邗王夫差遇于黄池,赵孟为介,邗王赐之金。冶赐金铸为壶,用作祠器。

如此,则铭文通释无碍,器之制作背景、材料来源、用途以及所牵涉之人物关系亦全部明了。以邗王赐赵孟之金作壶,则:1.铸工必然为晋人;2.对吴王之称呼必为他称,作“邗王”;3.铭文书法必然为晋风;4.器之形制必然为晋式;5.器之所属为晋;6.吴王与晋侯会,赵鞅为介;7.壶作于黄池之会,用为祠器,非“自作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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