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生源乱象需要立法规范
贾理智
近年来,民间收藏热使得当前民间各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多如牛毛,且鱼龙混杂。他们大多以营利为目的,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很多鉴定机构、专家在巨大利益面前指鹿为马,卖鉴定证书;一些收藏者急功近利,心存幻想,出于各种目的,想尽一切办法要给自己手里的赝品“正名”。因此,“解决当前鉴定乱象的源头在于使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规范。”这一观点已经成为了当前业界的普遍看法。
鉴定行为必须负法律责任
许勇翔(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文博专家):
当前的文物艺术品市场,问题最大的还是在流通领域环节,而鉴定就是其中之一。
造成文物鉴定的乱象,终归还是逃脱不了一个“利”字。而在一些带有官方背景的鉴定机构中,往往会存在这样的情况:牵涉到刑事的当然管,但牵涉到民事的,则抱着“能不管则不管”的态度。
因此我建议在此次《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中,应明确社会文物鉴定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严格的资质条件,其组成人员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由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的鉴定行为和结果必须负法律责任。对于鉴定的刑事与民事责任给予职能上的规定,民事案件可以参照刑事案件的鉴定顺序办理。
不能用行政手段断定真假
赵榆(中国国家画院原副院长、资深文物艺术品市场专家):
提到鉴定,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拍卖公司的“免责”条款。事实上,我认为对于文物艺术品的鉴定是一个学术问题,不能用行政的手段去断定真假。
例如科技鉴定,中华文明有7000多年的历史,有的可以采用科技鉴定的手段,有的达不到。比如碳14的鉴定,结果会有约500年的差值,这是不是意味着一件明代的文物也有可能被断定成近现代的?所以归根结底,鉴定还是一个学术范畴的事物。
当然,我们也极力反对拍卖企业知假卖假,把瑕疵事先讲清楚,这是拍卖企业的责任。因此,如何在法律条款的文字上将这些规定得更加符合实际,形成系统的规划,是此次修订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
需要各方合力打造平台
吴少华(上海市收藏协会会长):
当下的鉴定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不只是辨别真伪和市场价格那么简单。权威可信的文物鉴定机构是建立在社会规范的框架下,要让其走上正轨,国家必须从源头抓起,使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比如什么样的人才具备鉴定资质(文博机构的研究人员并不等于鉴定专家)?具备了鉴定资质是不是就可以随意给人进行鉴定?这些专家是否应该对他们所说的话负有最基本的法律责任?基于经验的传统鉴定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或者没有误判,但是对于获得了鉴定资质的专家应该有一系列的鉴定规范和鉴定要求,对其鉴定误判率也要给出范围,一旦知假作假,指鹿为马,必须让其承担法律后果。
所以,建议应该从鉴定机构的设立、流程以及日常监管等方面制定一整套的实施细则,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违反规定的机构进行坚决打击,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机构大力支持、重点培养。国家可以借助官方力量出面来打造文物鉴定的交流平台,让藏家、鉴定机构、学者、博物馆互通有无,这样假专家和假机构必将无处遁形。只有这样,才能正本清源,净化鉴定市场的环境,提高鉴定市场的整体素质,我们的民间收藏才能走上正轨。
制假售假要从重处罚
刘文杰(著名书画收藏家):
我认为在《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中必须加入对于从业者和从业机构的相关处罚条款,通过这些条款来规范文物艺术品市场。事实上,这些方面我们可以向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学习,他们的法律比我们完善,可供借鉴。
比如在美国,书画的造假是一项严重的罪名,涉及著作权、名誉权,还可能因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而涉嫌金融诈骗,一旦被抓就是数罪合一,处罚非常严厉。但是在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举个例子,我骗了你10万元,这肯定是属于诈骗罪了;但是如果我卖给你一张假画,法律上并没有相关的认定。所以在我看来,对于造假者、卖假者、伪专家等,都必须按照他们涉案的程度在法律条文上予以明确的规定。
比如对于拍卖公司的知假拍假、造假,应将其列为一种金融诈骗,从严从重处罚。据我了解,内地拍卖公司中有一些是知假拍假的。而且他们有一批所谓的“著名专家”,这些人顶着各种职称和机构的光环,为虎作伥,随意鉴定和开证书……对此就应该有相关的法律来处罚。
第一打击造假者,第二打击卖假者,第三规范拍卖市场。只有这样,中国文物艺术品才能在国际上有地位。如果还像现在这样不及时修正调整相关法律的话,那么中国文物艺术品的市场行情将很可能会受很大的影响,也无法在国际艺术品市场上站稳脚跟,无法形成强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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